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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1 日起,你的群发通道会先问你要一份「同意证明」

以前是发出去看有没有人投诉,改成传输之前通道方先要材料。合规成本被整体前移了一道

AI 获客专家 · 增长实验室2026-05-19预计 8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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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共 4 节
01一、第二十一条到底写了什么02二、被投诉的大头不是你,但管道是共用的03三、三重法源,各管一段04四、同意怎么留痕:六个动作

2026 年 5 月 1 日,《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它的第二十一条改的不是罚多少钱,是顺序。

以前的顺序是:你先发,别人投诉了再说。从这一天起,顺序变成了:通道方在传输之前,先向你要一份材料。

一、第二十一条到底写了什么

原文是这样的:「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要求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提供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通信短信息发送方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传输相应的商业性通信短信息。」

这份规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74 号,2026 年 2 月 9 日公布,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

请注意这段话的主语换了。它约束的对象不是你这个发送方,是通道方。而对通道方的要求是一句「不得为其传输」——不是「传了之后要记录」,是不给材料就不传。

这一句话的效果,是把「证明你拿到过同意」这个动作,从事后被投诉时的举证,变成了事前发不发得出去的前置条件。

同一份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管的是退出:「……接收方明确提出拒绝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向其传输」。

第四十一条则把适用范围往外扩了一圈:「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的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通信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那个「参照执行」值得读慢一点。它说的是:只要你的东西在用户那端呈现出来的形态跟短信息差不多,那么这套规则就参照适用,不看你走的是哪条技术管线。

有一点我要说清楚,免得被人带偏:这份 74 号令的全文里,没有一条明示废止此前的相关规定。所以任何说「旧的那套已经作废了」的说法,不要跟着传。

二、被投诉的大头不是你,但管道是共用的

先看一组数,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 2026 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治理侧:「组织关停违规语音专线1438条、短信端口204个,依法责令整改、督办、处罚违规企业72家次」;「曝光违规营销商家38家次,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处置违规源头企业47家次」;「依据用户意愿为13.1亿用户提供营销电话、短信防护服务48亿次」。

投诉侧:「涉及营销争议的申诉占比10.3%」;「个人信息保护类投诉占比26.2%」。还有一组结构数: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用户投诉中,「涉及欠款催收、贷款理财、保险推销等金融类投诉占比80.7%,涉及零售推销类投诉占比4.3%」,其他类占比 15.0%。

我按这几个数做三次演算。

第一次:48 亿次除以 13.1 亿用户,约等于 3.7。口径要说清楚——这是「防护服务次数」摊到「被提供防护的用户数」上的商,不是「每个人平均被骚扰 3.7 次」。它能说明的只有一件事:拦截这个动作,已经是一个每天都在大规模发生的常态动作。

第二次:80.7% 加 4.3% 加 15.0% 等于 100.0%,说明这三类是一个完整的分类,没有漏掉的口子。所以「零售推销只占 4.3%」这个结论是可靠的。

第三次:10.3% 大约是十分之一,也就是每十件电信用户申诉里差不多有一件是营销争议。

把这三个数放在一起读。做零售、做门店、做本地服务的那批人,在这张投诉表里只占 4.3%。真正把这条管道挤爆的是另外那 80.7%。

但管道是同一条。

这就是这件事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约束不是按行业分配的,是按管道统一施加的。你和那 80.7% 用的是同一批端口、同一套审核、同一份「先交材料再传输」的流程。你没做错什么,但你会和他们一起变慢、一起被要材料、一起在名单核验这一关卡住。

大家不是不看你的通知,是他们的收件箱早就被那 80.7% 训练成了「先划走再说」。你发的第一条内容再好,也是落在一个已经建立好的条件反射里。

你不是那 4.3% 的例外,你只是那条管道上排在后面的一个。管道被谁挤爆的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和他们排在同一队里。

这条规定落下来的时候,很多人手上正好多了一件过去没有的能力:让 AI 一晚上生成三千条针对不同人群改写过的触达文案。

生成侧的产能确实变了,而且变得很实在。但第二十一条卡的不是文案,是名单。

这两件事的成本结构完全不同。文案的边际成本已经接近零——多写一千条几乎不多花钱。名单不是:每一个号码背后要有一份「他同意过」的记录,这份记录只能一个一个攒,攒不出来就发不出去,攒了一半也不能拿去凑。

所以这一年真正的瓶颈换了位置。过去卡在「写不出那么多条」,改成了卡在「有那么多条也发不出去」。你让它生成的三千条文案,能落地的上限不由它决定,由你手上有多少份同意证明决定。

这件事还有一层反过来的用法。既然文案不再是瓶颈,那把这份产能用在哪里就成了选择题。我的建议是别用它去铺量,用它去做两件事:一是把那份取得同意的话术写得像人话——同意率高一个点,比多发一千条有用;二是把退出的入口写清楚,写到对方一眼能看懂,这样退出的人退得干净,留下的人是真留下的。

拿新的产能去填旧的漏斗,是这一轮最常见的浪费。

所以指望「自家发的都是正经通知,应该不受影响」,这个预期从一开始就不成立。要么你手上真的有一份能拿出来的同意记录,要么你就得接受你的触达能力在这条线上会持续下降。

三、三重法源,各管一段

很多人把这件事笼统地叫做「营销合规」,然后按一套标准去做,结果是该做的没做、不该操心的操心了半天。它其实是三段不同的规则,管的是三件不同的事。

第一段,管「通道传不传」。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一条:通道方要向发送方要「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不给就不传;第二十三条:明确拒绝之后不得再次传输;第四十一条:互联网上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执行。卡点在传输之前,对手方是通道方。

第二段,管「你能不能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78 号,2024 年 3 月 19 日发布、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还堵了一个常见做法:「……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这一段的对手方是消费者。

第三段,管「这条内容本身是不是广告」。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罚则在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有一段跟前三段并行、专门管「按标签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第十五条则要求「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并且要「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这一段不是纸面条款。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 2026 年 4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开展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里,把「互联网广告领域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单列为一项,重点治理问题中写着:「利用自动化决策等方式推送广告,未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个人关闭个性化推荐后未停止收集个人信息,未提供删除用户个人特征标签等功能」。

把四段并排读,你会发现它们的卡点各不相同:一段卡在传输前,一段卡在你按发送键之前,一段卡在内容是不是广告,一段卡在你按什么标签在推。做全其中一段,另外三段不会自动通过。

四、同意怎么留痕:六个动作

这四段规则问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你凭什么发给这个人。把这个问题的答案变成一份能拿出来的东西,就是下面这六步。

  • 1在成交那个动作上取得同意,不在事后补。 收银、下单、开卡、预约完成的那一刻,是对方最清楚自己在跟谁打交道的时刻。这个时刻取得的同意,也是唯一一个将来他还能想起来的。
  • 2一次只要一件事的同意,别打包。 「订单通知」和「新品推荐」分成两个勾选框。条例第二十三条点名了「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而且从转化角度讲,打包来的同意在他收到第一条推荐时就会失效——他会觉得自己被骗了一下。
  • 3留四个字段:谁、什么时候、同意了什么范围、在哪个界面上同意的。 这四个字段就是通道方要的那份「承诺或者证明材料」的底子。缺哪一个,将来就得靠嘴说。
  • 4把退出入口做成一步能到的。 第二十四条要求「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第十五条要求「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判断标准很简单:如果退出需要让对方回消息找客服,那它就不叫便捷。
  • 5退出之后立刻停,并且让所有名单同步生效。 条例写的是「立即停止」,74 号令第二十三条写的是「不得再次向其传输」。最常见的翻车不是不愿意停,是这个人从短信名单里删掉了,却还留在电话名单和群发名单里。
  • 6每季度自查一次:同意记录的条数,和你实际发出去的名单条数,对不对得上。 对不上就说明中间有一批人是「没有来路」的,先把那批人隔离出来,别混在同一批里发。

再加一个跟第三段有关的动作:如果你在按标签给不同人推不同内容,那就得同时提供一个不看标签的普通版本,或者一个能一步关掉的开关。这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写明的两个选项之一,二选一,不能都不做。

接下来说代价,这一段比清单重要。

第一个代价:留痕会让你的表单多一步。多一个勾选框、多一句说明,表单完成率会掉,这是确定会发生的,短期内没有办法补回来。

第二个代价:给了真的能用的退出入口,你的名单会变小。而且是持续变小——每发一轮掉一批。很多人做到这一步会退回去,把退出入口藏深一点。我不建议这么做,理由不是道德,是这批人本来就不会转化,他们留在名单里唯一的作用是拉高你的投诉率,而投诉率是会影响你整条通道的。

第三个代价是这套的适用边界:它只在你打算长期使用同一个主体、同一批号码、同一个账号的时候才划算。如果你的打法本来就是一次性的——换一个主体、换一批号码再来一轮,那么上面这六步对你完全没有价值,你也不会去做。这篇文章不是写给那种打法的。

什么时候不该在这件事上花力气:如果你手上根本没有一份靠自己的经营动作攒下来的名单,那先别忙着研究留痕格式。第二十一条要的那份材料,本质上是你过去所有触点动作的一个存档;没有触点,就没有存档,格式做得再漂亮也是空的。这种情况下该做的是回到前面那个环节——让对方有一个愿意留下联系方式的理由。

那份「同意证明」不是一份文件,是你过去一年每一个触点的存档。做过就有,没做过就补不出来。

同一个方向上还有一篇《私域自动化的天花板,是平台画的,不是你想不想》,讲的是拿到同意之后,平台又在频次上留了多大的口子,可以接着看。

本文事实来源

可自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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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74 号),2026 年 2 月 9 日公布,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原文。国务院公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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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78 号),2024 年 3 月 19 日发布、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原文

    中国政府网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与第六十二条(现行 2021 修正版)原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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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原文,2021 年 8 月 20 日通过、2021 年 11 月 1 日施行

    全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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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2026 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6 年 4 月 28 日:关停违规语音专线 1438 条、短信端口 204 个、处罚违规企业 72 家次;曝光违规营销商家 38 家次、处置违规源头企业 47 家次;为 13.1 亿用户提供营销电话短信防护服务 48 亿次;营销争议申诉占比 10.3%、个人信息保护类投诉占比 26.2%;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投诉中金融类占比 80.7%、零售推销类占比 4.3%、其他类占比 15.0%。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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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2026 年 4 月 2 日,首次将「互联网广告领域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单列,重点治理问题原文

    国家网信办